“保险利益”又称“可保利益”,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。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时,才能被称为具有“保险利益”,这样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,保险人的责任也才能得以履行。设置“保险利益”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,避免因此产生的不当行为。根据我国《保险法》第11条的规定,“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,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,保险合同无效”。从这个角度讲,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,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,则无权获得保险人的赔偿。
在国际货运中,判断是否存在可保利益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:
一是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:
在国际贸易中,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,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》及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中有明确的规定。例如,在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FOB、CIF、CFR下,从装运上船时起,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。一般而言,谁承担风险,谁就有权获得保险索赔,也就是说,谁就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。
二是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:
如果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分离,那么只有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。但如果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,而货物的风险发生转移,这时就涉及到谁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。如果货物发生灭失、损害时,应当仅仅有一方有权索赔并得到索赔。
三是保险利益回转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:
当货物运至船上后,一般情况下只有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具有保险利益。但有一种例外情况,即买方退单、拒收货物、拒付货款时,买方的此种行为将产生保险利益回转的法律后果。在一个涉及保险赔偿纠纷案中,某二审法院认为,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,即可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。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害后,卖方接受了买方从货款中扣除货物损失,即实际承担了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,这已经改变了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做法。卖方实际承担了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与损失,与货物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,因此应当认定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。为此,二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。所以,随着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,“保险利益”也随之发生了回转,卖方也因此重新获得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,并享有相应的保险求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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